同案犯朱竟成,不仅没有说赵参与此案,反而说魏廷荣曾指使180号巡捕和魏自己先后到押所三次,唆使他要他供出赵慰先来,被他拒绝。
魏廷荣和主持追诉的法捕房都驳斥了朱的供述是反诬。
赵慰先通过他的辩护律师,提出了财政部税警团的公文,辩称不论赵是否犯了罪,因为他有现任军官身份,都不应受通常法院审判。
1931年11月28日,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宣告判决,对吕、蔡两犯以共同掳人勒索罪,分别判无期徒刑及20年有期徒刑。
对于赵慰先,法院却宣布不予受理,因为他被捕时确系军人身份。
1933年5月30日,设在法租界内的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把一直在押的赵慰先提庭,宣布移送淞沪警备司令部归军法审判。
不料,这时法捕房却突然撤回了对赵慰先的控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