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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军军事制度(2 / 2)

战期间,秦汉军队的编制基本为部曲制。秦统一六 国之后,开始实行部曲制。到了汉代,军队的战时编制主要采用部曲制的形 式。秦汉时期的部曲制形式是,大将军统辖 5 个部的兵力(一般统辖 2 至 3 个部),每个部由校尉(比二千石)和司马(比千石)指挥:部下设曲,由 军侯和千人(比六百石)指挥;曲下设屯,由屯长(比二百石)指挥;屯下 设队,由队率和队史(比百石)指挥;再往下为什伍,由什长和伍长指挥。 即军—部—曲—屯(官)—队—什伍的编制。什伍是军队的最基本编制单位。 部曲的编员与作战编员有较大差额,多者可达千余人①。 秦汉时期的军队平时都各司其职,各守本分。中央军驻守京师和保卫皇 宫,地方军分驻在各郡县,由都尉、县尉具体指挥,执行军务,进行操练; 边郡兵(屯兵)则在边郡太守统帅下镇守边境,其组织编制与前述的战时编 制相同,属部曲编制。 秦汉的兵役制度在各个时期不尽相同,它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 展有着密切的联系。在 400 多年的时间里,秦汉的兵役制度以征兵制和募兵 制为主,并伴有谪戍制、刑徒兵制等其它形式。秦汉实行不同程度的郡县制,秦时将全国分为 36 郡,汉代逐渐增加。其征兵亦以郡县为单位,国家对征兵工作有具体规定,包括征兵对象、年龄标 准、身体条件、服役期限等内容。各郡县的在籍男子都有义务服兵役,战争 时期国家还可随时征兵。秦和汉初主要采用征兵制,而且兵役制与徭役制相 结合。按汉代规定,男子在 23 岁至 56 岁期间必须服两年的兵役,第一年在 本郡内充当“正卒”,即在地方接受材官(步兵)、楼船(水兵)和骑士的 军事训练;第二年则在京师做卫士,或到边境屯守戍卫做戍卒。此外,这些 男子每年还要在本县或外地服徭役 1 月,不愿服役的可以钱代役,一般交钱300(或说一千)据有人估计,秦始皇时,当兵服役的人远远超过 200 万,占壮年男子的 1/3 以上。 到了汉武帝时期,除实行征兵制外,也采用募兵制。所谓募兵,即以雇佣的形式招收募集兵员。招募的士卒一般是自愿的,经过一定的考选,具有较强的战斗力。从汉武帝始至西汉末年,募兵已随处可见。如汉代的京师禁 卫兵中便有一部分是募兵,边境要地也常使用募兵屯戍。此外,在征讨少数 民族、镇压农民起义、平定地方叛乱等非常时期,也都使用过募兵。反映了 当时土地私有制的深化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,只靠征兵制,已难以应付长 期的大规模的战争①。从光武帝至东汉末期,募兵制逐渐取代征兵制。汉代的应募者成份复杂,除编户齐民之外,还有刑徒、家兵或军中。这些募兵没 有固定的服役期限,通常是战争结束后即被遣散,在服役期内能从国家那里 领取到报酬(即“赏值”) 秦汉时期还采用谪戍制作为兵员的补充。所谓“谪戍制”是指国家将那 些有特殊身份的人如犯罪吏、赘婿、商人等用强制手段遣其戍边的制度。封 建国家以此办法开辟兵源、扩充戍边力量。如秦始皇三十七年(公元前 210 年),“徙天下有罪谪吏民,置海南故大越处,以备东海外越”①。汉武帝天汉元年(公元前 100 年),“发谪戍屯五原”②。秦汉统治者为强化王权,维护自己的统治,都以严刑峻法治民。触犯封建刑律的人有时因皇帝的“大赦”或“诏令”而免罪免刑,充任士兵,此乃 刑徒兵。这类兵士在西汉中期以后、特别是在东汉时期尤为众多。他们或从 事边防工程和军营的修建,或屯戍边防,在战争期间也临时被武装起来参加 战斗以应急。秦末农民战争爆发时,“秦令少府章邯免骊山徒、人奴产子生, 悉发以击楚大军,尽败之”③。秦汉时期还使用少数民族当兵,这些士兵被称为“夷兵”。 秦汉的兵役制度后来基本上被历代王朝所沿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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